高雄一名狠心的父親自女兒8歲起開始性侵,直到女兒上了國中不願再忍耐、向母親哭訴,惡行才因此曝光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據女兒供詞,以每週性侵一次計算,認為他一共性侵女兒268次,因此重判1874年。
據平面媒體報導,男子在離婚後帶著兒女從高雄搬到屏東,民國86年的某天晚上,他在酒後返家見到兒女都睡了,就用手撫摸當時年僅8歲的女兒,並且性侵。從此,男子就將女兒當成洩慾工具。
民國93年9月的某日,被連續性侵7年的她又被性侵,致電向母親哭訴,整起事情才曝光。警方與社工到現場,看見保險套和沾有精液的內褲,送醫化驗證實是男子所有;另外,女孩陰道內沾有父親精液,處女膜也有舊傷。
不過,父親辯稱他與女兒內衣褲都一起洗,精液是自慰後留在內褲上,不小心沾到女兒內褲,堅決否認性侵。又說,是母親為了爭奪子女監護權,才指使女兒說謊。
女兒則說,性侵時她均用力推開,卻推不動,每次皆不敢正面看父親,有時父親會戴保險套,她擔心會與弟妹被趕出家門,因此一直隱忍不說,只有寒暑假回媽媽身邊才得以暫時脫離魔掌。
女孩表示,父親平均2、3天性侵她一次,有時1星期一次;不過,過去她也曾在庭上翻供,表示是受到母親的指使,才會說自己被父親性侵。
報導稱,高雄高分院依據女孩供詞,則以每週一次計算,在女孩滿14歲前共被性侵256次,每罪7年2月,共計1834年;14歲後被性侵12次,每罪3年4月,共計40年。
兩罪相加後,男子最後被判處1874年,並得強制治療3年。不過,女孩不願看見父親被關,法官從輕量刑後僅應執行9年8個月,全案可再上訴。